南京学校食堂承包需要哪些资质
来源:www.jssh7.com 发表时间:2021-05-30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饮食服务企业;或具备经营能力及经营管理信誉、承包期评估合格的原承包单位及个人。通过ISO认证饮食服务企业优先考虑。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3.1 承包者要严格按照《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进行经营,并承诺按《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3.2 为确保食堂进料的卫生安全,学校逐步实施各食堂的米、面、食用油、肉、蔬菜实行统一招标定点进货和货物标准,由各食堂经营者和管理办公室组成评标小组,确定定点供应商及货物标准,原则上,货物标准必须达到该各物品中等以上品质。以上材料不允许食堂从非定点供应商或低于要求标准进货。
3.3 其他管理要求
3.3.1 承包经营者必须文明守法,自觉接受和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3.3.2 严格审查雇用人员,所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达到法定年龄,持有本人身份证、劳动就业证、流动人口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及饮食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3.3.3 必须加强对所雇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禁在校内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3.3.4 承包经营者必须协助学校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雇用。
承包经营的主要指标及要求
4.1 参加竞投者分别对三个标项提出投标报价。
4.2 参加竞投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实地考察,测算投标价格,并根据《招标要求》的各项规定内容写出《投标方案》。
4.3 参加竞投者按所选的标项的面积和范围,每月上交学校财产保值基金,数额由参投者出价,投标时统一按每年缴交 万元报价。
4.4 初次进入的校外承包者中标后,在签约时必须向学校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财产押金,至第三标每标为50万元,具备经营信誉的现有承包者中标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财产押金给适当的优惠。
4.5 履约保证金在合约期满,解除承包经营关系后不计息退还承包者,承包者如违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抵偿学校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4.6 承包经营者应尽量聘用原有临时工,以确保短期内学校生活秩序的稳定。
4.7 电脑售饭菜系统是现代化管理手段,它具有卫生、方便、结帐快捷,防止漏洞和便于查询学生用餐情况等优势,承包经营后必须统一使用“校园一卡通”收费,具体要求如下:
4.7.1 按规定配备电脑系统收银机,承包者按每月每台50元向甲方上交租金。全年缴足10个月,在次月5号之前与其它应缴款一并缴交甲方财务处。收机银属人为损坏的,由承包者负责赔偿。
4.7.2 学生用餐卡的存款统一寄存一卡通银行专用帐户,根据承包者营业额的数量,每十天由网络中心按营业额数量的99.5%转拨还承包者作为流动资金。网络中心收取各食堂的营业总额的0.5%作为“一卡通”系统维护及管理费用。
4.7.3 学生用餐卡的入伙,存款、换卡、毕业时退伙由学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4.8 水电费由学校按实用量计收,由学校水电中心向承包者结算。
其他有关规定
5.1 承包经营前将请学校有关部门对现有设备、厨具用具等财产进行评估,由承包经营者确认。承包合约期满,解除承包经营关系后,应将设备、厨具用具完整归还学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价赔偿。
5.2 承包期间承包者对经营场所的基础设备改动,门面及内部装修,需报学校审批后方能实施,经费由承包经营者自负。承包期满,承包者不准拆除、改动原有项目。
5.3 承包经营期间设备的维修和有关厨具用具更新添置的开支由承包者自负。
5.4 雇用人员的体检、办证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的各种费用由承包者自负。
5.5 雇用临时工的社保费由承包者向市有关部门交纳,正式工的养老保险由学校支付。
5.6 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用餐师生员工对伙食状况进行评估(无记名投票,投票过程承包者须参加),如达不到规定标准者,限期承包者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无法达标则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罚金,每年评估不合格达三次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20%的保证金。
5.7 承包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餐饮卫生要求》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否则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承包者负责,并赔偿学校的一切损失。
5.8 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夜间营业时间不超过23时,中午13时以后,晚上21时以后营业场所的音响和电视机应按时关闭,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与休息。
5.9 每个食堂必须配备一名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本食堂的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全面监督,对承包者负责,并接受膳食监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5.10 承包经营者必须在所投标经营场所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按甲方规定的加工、生产、销售的流程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5.11 各种规定缴交学校的费用和租金,承包经营者应于次月五日前一次性交清,如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日,须加收滞纳金0.5%。
5.12 参投者如果认为承包期限需要延长,可以提出方案。